韶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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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2-03-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广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并积极主动地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工作岗位和指导培训。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以中层部门为单位填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附件1),由学生处审核确认。学生处(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简称助学中心)负责对学生勤工助学进行组织管理。学校各单位以自有经费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可自主决定,但须按年度将学生勤工助学情况报助学中心进行数据统计。

第四条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保障校内勤工助学经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学校在学生处设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科,对学生勤工助学进行统一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

第七条为便于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学生处下设学生组织“韶关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协助进行勤工助学管理。

第八条学生参加学校设岗的勤工助学活动,须填报《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由用人单位明确岗位职责,报学生处审核确认。每位学生只能在校内一个固定岗位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需安排指导老师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指导,明确工作内容、时间、要求和纪律,告知安全事项,对学生月度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条助学中心于每学期初组织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公开招聘,选拔符合条件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一条校外用人单位到学校招聘长期勤工助学学生或设立长期勤工助学岗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到学生处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韶关学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用人单位应当按酬金的5%至10%向学校交纳管理费,作为学校的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二条学校积极争取在校外为学生拓展合法勤工助学岗位,如社区服务、家庭教师、教育培训、市场调查、家政礼仪、产品推广等业务岗位,劳动报酬由学生与聘用方参照市场价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之余自行到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应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范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其间如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于假期内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与家长和老师保持联系,并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谨防上当受骗;一旦与劳务中介或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及财产、人身安全受损时,应主动报警或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学校依法提供必要帮助。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及其管理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基金经费来源:

(一)从每年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5%的学生资助经费,部分用于勤工助学;

(二)校外用人单位缴交的勤工助学管理费用于勤工助学部分;

(三)社会资助经费;

(四)学校各单位自设勤工助学岗位投入的经费,计入当年学校勤工助学统计数据。

(五)上级下拨的各类奖补资金在许可范围内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基金用途:

(一)学生校内勤工助学薪酬;

(二)勤工助学优秀学生奖励;

(三)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增值为名参与投资性经济活动。

第十八条校内勤工助学薪酬标准:

(一)学生校内勤工助学薪酬标准采取定岗定量相结合,按每小时12元计酬;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最多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从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或由学校安排的外派志愿服务工作薪酬(补贴),按每天30元计(假期留守学生补助标准由保卫处根据预算确定)。学校可根据上级调整薪酬标准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时标准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技术要求,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成以下六个类别:

一类岗位为技术岗,包括校园网络管理及程序设计助理、政治辅导员助理、助学贷款管理助理、游泳场救生员(后勤处在其专项预算中支付补贴)等技术难度和业务素质要求较高的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二类岗位为文员助管岗,包括办公室资料助理、网络维护助理、电脑操作助理、图书档案管理助理、宿舍管理助理、课室管理值班员、普通实验室管理助理、报刊杂志编辑助理、校园媒体监管助理、学生校卫队员等,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35小时。

三类岗位为卫生保洁岗,包括办公室、教室、宿舍公共区、办公楼公共区、食堂公共区的卫生保洁员,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

四类岗位为楼宇守护岗,包括教学(实验)楼、种养园(场馆)、运动场馆、办公楼的驻点看守人员等,每月薪酬按不超过25小时计。

五类岗位为临时岗位,包括以学校名义为完成有关对外或校内教职工活动,经学生处审批派出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的礼仪、裁判、教练、文员、临时工等,按实际工作时间,每小时薪酬不低于12元。

六类岗位为公益性志愿服务岗位。为倡导感恩回报精神,各用工单位需设立一定数量的志愿服务岗位,供奖助学志愿者上岗。此类岗位不支付薪酬。

第十九条助学中心根据学校勤工助学经费预算和各单位申报情况核准勤工助学岗位指标。

第二十条为提高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可根据学生实际上岗时间,在保证不降低薪酬标准的前提下,按照需要安排上岗轮班人数,但必须保证每名学生每月获得的最低勤工助学薪酬不低于180元。

第二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学生须于每月底填报《学生勤工助学薪酬月度结算表》(附件3),报指导老师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汇总与《部门勤工助学薪酬月报表》(附件4)一起于次月5日前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月报表须有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助学中心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度各单位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报计划财务处转账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学生获得的勤工助学薪酬,除满足本人正常生活学习必需支出外,应优先用于缴交所欠学校费用。

第二十三条助学中心和计划财务处按自然年度对勤工助学基金等学生资助经费进行预决算,当年度决算结余的经费滚存至至下一年度使用,并于次年3月份之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决算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23日起施行,原《韶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韶学院〔2005〕137号附件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