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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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2-0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简称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毕业学生)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毕业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习生活费补助。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的绩效目标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鼓励优秀学生,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增加教育投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年3000元,具体补助标准可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分为2-3个等次。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每名学生在一学年内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学费、住宿费、基本学习生活费用的总和。

第七条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韶关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上一学年课程单科或平均成绩85分以上。

(二)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不在班(级)前10%内,但均位于前30%内,且上一学年课程单科或平均成绩80分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秀学生,可以参评国家奖学金: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除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提交相关材料参评。

(三)学生在班级、院系、社区的综合表现鉴定为良好以上。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本学年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50%,上一学年课程单科或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三)学生在班级、院系、社区的综合表现鉴定为良好以上。

(四)自愿签订韶关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道义协议。

(五)在校期间每年自愿参与不少于10次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一)本学年度经过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本学年各科目考试(或补考)成绩合格。

(三)学生在班级、院系、社区的综合表现鉴定为合格以上。

(四)自愿签订韶关学院国家助学金道义协议。

(五)在校期间每年自愿参与不少于10次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简称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奖助学金人选进行评审。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学生处(学生助学管理工作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拟定二级学院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评审通知。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评审通知,组织本学院学生申报国家奖助学金,并进行初评工作。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各班级对照有关评选条件进行评议,不限名额向二级学院推荐人选。受推荐学生填写相关表格,并撰写一份事迹材料,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社区签署推荐理由、鉴定后,交二级学院评选小组。

(二)二级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和程序,结合具体情况,对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进行评审排序,确定国家奖助学金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助学管理工作中心。

(三)学生助学管理工作中心将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上报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十四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注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可以采取竞争性评选方式,由二级学院组织开展综合素质比拼竞选,择优推荐,或由学生助学管理工作中心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竞选。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在上级部门批复获奖助学生名单及专项资金到校后7天内,经学生银行账号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学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除保障日常学习生活费用开支外,应优先用于清缴所欠学校费用,也可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优秀学生典型宣传和受助学生诚信感恩教育,树立优秀学生榜样,提升奖助学工作的育人功能。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并积极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22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学生助学管理工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