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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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2-05-14

韶学院〔2013〕169号

韶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韶关学院学士学位工作细则》(韶学院〔2013〕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学生范围为: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学校举办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升本毕业生。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通过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及格;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受过党、团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后无明显悔改表现,或受过两次以上处分;

(二)学习期间考试作弊;

(三)参加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未及格;

(四)超过学士学位申请期限。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办法和程序:

(一)应届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当年的5月中旬办理学士学位申请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二)学校授予成人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成教处根据本办法第三、四、五条的有关精神,组织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初审和复核工作,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后,须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所学课程、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逐一审核后,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并连同《学士学位申请表》、《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单》及成绩单复印件报成教处复核后,由成教处报学校学位办公室;

(四)学校学位办公室汇总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由学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填写《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报广东省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要求开展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做到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级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学生起执行;本办法若与学校此前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韶关学院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