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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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2-06-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韶关学院章程》《韶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类。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插班生)学生。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学校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已达到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且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具体行为者。

(二)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三)在校期间受过党、团、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而未解除者。

(四)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学生因本条第一款情况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后均不补授学位。

学生因本条第三款情况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可自愿选择结业,待处分解除后方申请毕业(结业学生可凭单位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返校申请解除处分)。

学生因本条第四款情况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可自愿选择不申请毕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在校学习,重新修读未达到要求的学位课程。

第六条因本细则第五条第三款结业的学生,原则上在结业时间一年内解除处分,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签署日期。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

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依据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各款条件逐个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报学位办(教务处)。

(三)复审

学位办(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审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教务处的复审结果进行审议,审定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公示

学校对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审定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发文

学位办(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学位授予决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

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自主设计、印制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

第十条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并将作废证书数据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可申请开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只开具一次,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由本人填写《韶关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二)递交材料

1、申请人学业成绩单、录取名册复印件(学校档案馆可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蓝底大一寸照片两张。

4、如因证书损坏申请补办的,须提供原学位证书。

5、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申请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核

学位办(教务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学校于授予学位后30日内将相应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报送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申诉

第十三条在学位授予过程中,申请人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予以处理,并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对于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发放的学位证书,除收回已发放的学位证书外,还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对工作人员出现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根据具体事实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对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被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如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申诉程序进行申诉。对因学位授予工作受到处分持有异议的工作人员,可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程序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7级本科(含插班生)学生起执行,插班生的执行年级为2019年入学插入2017级,2017级以前在校全日制学生可参照执行。辅修专业学位工作细则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