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学位〔2014〕2号)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学位办〔2015〕36号)“从2014年起。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自行负责审核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有关规定,为保证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促进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依据和原则
(一)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韶关学院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等文件。
(二)审核原则
审核工作以“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为基本原则。
二、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建设
1.专业定位准确,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发展方向明确。办学思路正确、清晰,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质量意识强。
2.专业设置满足社会需要,能有效指导专业建设;专业建设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3.人才培养方案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有利于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提高,有利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能根据学科发展定期或适时修订调整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好。
(二)教师队伍
1.专业负责人具有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有较多科研成果和较高学术水平。
2.专任教师人数满足教学要求,专业核心课程教师充足。教师队伍的专业背景、学历、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发展趋势良好,且具有研究生硕士或以上学位者的比例较高。
3.教师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承担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发表一定数量的科研论文,对教学形成良好支撑。
(三)教学条件及利用
1.生均四项经费能满足人才培养需要,占学费收入的比例较高。
2.专业教学实验室配备完善,设备先进,利用率高,在专业人才培养中能发挥较好作用。
3.专业图书资料数量充足,种类较全,能满足专业教学需要。
4.校内外实习基地完善、稳定,设施满足因材施教的实践教学要求。
(四)教学过程及管理
1.课程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建设成果显著。
2.教材建设规划科学合理、有保障。使用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教材的比例较高。
3.教学研究与改革总体思路清晰、有具体计划、配套措施有力,执行良好,教师教研教改积极性高,重视教学方式、方法及手段的改革,改革成效显著,近四年有主持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4.教学管理制度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制度健全,教学质量标准完善、合理;教学计划执行严格,效果显著;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科学、完善,运行有效,成效显著。
(五)实践教学
1.实验课程设置科学合理,实验开出率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较高。(理工科专业)
2.实习教学环节设置科学合理,计划性强,过程管理严格。(文科专业)
(六)毕业设计(论文)
1.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制度健全,制订了规范清晰的论文(设计)要求。
2.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的性质、难度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全面反映培养目标要求,达到综合训练要求。
3.毕业设计(论文)主要由讲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指导教师数量足,水平较高。
4.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严格、科学;论文(设计)质量好。
三、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审核程序
(一)专业自评
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于新专业第七学期对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试行)》(附件)开展自评,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签署“专业自评意见”和“院系审核意见”。
(二)学校预评
新专业第七学期11月-12月,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预评。评审专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校外专家组成,学校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和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分别为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专家人数为5至7人。预评工作结束后,各专业依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
(三)专家论证
新专业第一届学生毕业当年的3月下旬,教务处组织知名同行专家及学位教育管理专家(每个专业组织5至7人专家组,至少包括1名高级职称的管理专家,其他为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其中本校专家不超过1/3),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试行)》对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评审论证。若同意通过的专家人数超过专家组人数的2/3,该专业初步通过评审论证。省学位委员会将择机对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进行检查。
(四)学校评审
4月上旬,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负责人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该专业的有关情况(包括专家组评审情况)。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投票,获得2/3及以上同意票为通过。
(五)备案前公示
4月中下旬,学校在校园网公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审核结果以及通过审核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报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六)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对经备案通过的专业予以确认,并于当年5月份下发公文,公布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名单,同时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其他
(一)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自评自建工作,以评促建,不断加强新专业建设,促进专业的特色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
(二)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评审要求进行评审,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填报专业信息,准备佐证材料,按时报送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7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