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图书捐赠的规范管理,根据《韶关学院捐赠管理办法(试行)》(韶学院〔2018〕17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韶关学院图书馆热忱欢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大师生员工、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向图书馆捐赠图书、期刊等各种文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向图书馆捐赠各类文献(含数据库、数据集等电子文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人对欲捐赠的文献应拥有合法处置权,并对文献内容的合法性负责,捐赠文献应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三条 捐赠人有权对捐赠文献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捐赠文献资源到馆后,图书馆即拥有该资源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图书馆依据有关要求和标准组织审核,确定是否收藏。对于不符合收藏标准的捐赠品,图书馆将以免费漂流、转赠、淘汰等方式进行处理,不再退还原捐赠者。如介意此项约定,请谨慎捐赠。
第五条 如需捐赠证书,敬请在寄送捐赠品时特别注明捐赠人名称、收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无特殊说明,则默认为不需要捐赠证书。捐赠证书仅代表图书馆对接受捐赠文献的证明,同时表达对捐赠人的谢意,不代表对捐赠文献内容或学术水准的评价。
第二章 受赠文献
本馆受赠文献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条 符合本校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范围,符合本校教学科研需要。
第七条 一般来说,自然科学类图书应为近10年内出版,其中计算机类应为5年内出版;社会科学类图书应为近10-15年内出版。经典作品、古籍善本以及书画手迹等为永久收藏,不受时效限制;具有国内销售或发行许可的数字资源,并能保证在现有技术设备或校园网环境下使用。
第八条 本馆没有收藏、收藏数量少或借阅率高的文献资源。
第九条 能够成套捐赠或持续捐赠的期刊(含网络版)。
第十条 同一种文献的捐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册。
第十一条 与文献相关的实物赠品需为原件,且体量不大、外观基本完好、适合永久保存,特殊赠品需附加说明。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或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出版物,须按《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2010年7月22日 新出联 〔2010〕13号)的要求,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
第三章 不予入藏的文献资源
本馆不予入藏的文献如下:
第十三条 非正式出版物(有较高学术价值以及较高收藏价值的会议文献、学位论文、手稿、地方志、族谱、科技报告、学术集刊或私人收藏的古籍、善本等特种文献除外)。
第十四条 违反出版法、著作权法、版权法及相关法律的文献。
第十五条 划线、注记、眉批、涂抹、水渍及破损,外观品相不好的文献一般不入藏(海内外孤本或名人批注除外)。
第十六条 内容低下,宣扬封建迷信、言论、观点、立场反动的文献。
第十七条 内容、时间失效不具学术及参考价值的文献。
第十八条 页码缺损的文献。
第十九条 其它不符合本馆馆藏发展政策的文献。
第四章 受赠流程
第二十条 为了使捐赠者的良好愿望能够实现,捐赠品能够“物尽其用”,敬请在捐赠之前知晓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捐赠前请查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捐赠人可自行在韶关学院图书馆网站(http://lib.sgu.edu.cn/)上先行查重,然后确定捐赠文献清单。
(二)捐赠人可以填写表格《拟捐赠文献目录清单》(见附表),通过电子邮箱:tsgcbb@sgu.edu.cn提供文献清单给负责捐赠的老师查重后再确定捐赠清单。
第二十二条 捐赠证明事宜见本《办法》第一章第五条。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金额1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除按上述办法办理外,图书馆将向学校汇报,签订图书捐赠协议。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或特别贵重的捐赠,将组织专门的捐赠仪式及宣传活动。
第二十四条 捐赠方式:
(一)到馆捐赠。捐赠者可将图书直接送到图书馆采编部205。联系电话:8120088转8009;联系人:吴老师、朱老师。
(二)邮寄捐赠。捐赠者可注明某人捐赠字样,如无事先约定,不接受到付邮寄方式。
第五章 文献受赠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档案馆)内设采编部,负责受理文献捐赠和受赠相关事宜。
办公地点:采编部(图书馆205室)
联系电话:8120088转8009;
联系人:吴老师、朱老师。
电子邮箱:tsgcbb@sgu.edu.cn
寄赠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韶关学院图书馆采编部
邮政编码:512005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韶关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
拟捐赠文献目录清单
序号 | 文献名称 | ISBN/ISSN | 作者 | 出版社 | 出版年 | 拟捐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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