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韶关学院章程》《韶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相关要求,为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别是现有学位分委会成员由于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现需对韶关学院第五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构成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
2.学位评定分委会主任委员由二级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院领导担任,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应由各二级学院推荐,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可由分委员会委员兼任,也可其他人员兼任。
4.创新创业学院不需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任期四年。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心教育事业,师德师风良好,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位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4.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任期。
三、工作安排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以及委员的基本条件要求,推荐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二级学院党委要严把推荐人员的政治关和素质关。同时填写《韶关学院第五届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推荐名单》(附件1)。请各单位于11月25日下午17:00前将附件1纸质盖章版交至校学位办(厚德楼203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电子邮箱jwcxjk@sgu.edu.cn。
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8121372
附件1:韶关学院第五届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推荐名单
教务部
校学位办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