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出国(境)交流学生
学分转换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韶学院〔2008〕44号《韶关学院出国交流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交流学生学分转换工作通知如下:
1、请有出国(境)交流学生(见附件1)的二级学院教务员到外事处(学术交流中心405房)领取本院学生在国外大学的学习成绩证明,二级学院根据文件精神认真审核,填写好《韶关学院交流生学分转换审批表》(见附件2),请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交教务处考试科。
2、根据学分转换认定结果,需补修的课程学分,学生可通过撰写课程论文、写读书笔记等形式进行考核。专业课考核的科目、办法、时间请各二级学院自行安排,公共课考核的科目、办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由各二级学院教务员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10年12月16日
20101220928552009-2010韶关学院出国交流学生一览表.xls
2010122092908交流期间课程对接.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