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二级学院、部门: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和教改项目建设与申报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0〕3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遴选工作,为推荐申报第七届国家和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奠定良好基础,学校决定组织开展2010年校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目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成果培育项目。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方面的成果培育项目。
3、结合我校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培育项目。
4、已立项且经过2年(含2年)以上实践检验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包括已审批立项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科研创新团队和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和教学名师)。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中1、2、3中的其中一条和第4条。
二、申报对象
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均可申请教学成果培育项目。个人申报的,每个项目的参加人员(包括负责人)不得超过5人;由单位联合完成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将优先予以考虑;对多所院校及平行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等开展的联合教改研究与实践等培育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三、申报程序
1、限额申报:为确保培育项目质量,本次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实行限额推荐,请各院(系)按以下要求报送材料:
① 按在校生普通生总数/600人比值的整数限额推荐(小数点后不计),不足600人的限报1项。普通生按自然人数计算,包括本科生、专科生。
② 已获上一届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院(系),可按上述数额多申报1项。
2、申报时间: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教学委员会组织初评合格后,填写《韶关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并提供电子文档,同时提供教改项目立项文件,于2010年5月14日前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联系电话:8120030,E-mail: jwcjy@sgu.edu.cn)。
四、其他事项
1、确定联系人。各申报院(系)请确定一名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评审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与建设工作的行政联系、组织申报及材料报送等工作,于2010年4月29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请见附件2)发送至jwcjy@sgu.edu.cn。
2、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主要在各院(系)负责教学成果奖培育与建设工作的院(系)领导、已获省级和校级教学成果奖负责人、省级和校级教改项目负责人中遴选,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且不在此次申报项目人员之内。各院(系)按条件规定推荐专家1~2名(其中1名具有正高职称),于2010年4月29日前将推荐评审专家信息表(请见附件3)发送至jwcjy@sgu.edu.cn。
附件1:韶关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请书
附件2:2010年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联系人信息表
附件3:2010年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评审专家推荐表
教务处
2010年4月23日
201042682248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