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学生留级、退学和学籍预警等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韶关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见韶学院[2008]143号文)中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含旷考、缺考、作弊等)课程达到18学分以上者必须留级;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含旷考、缺考、作弊等)课程达到28学分以上予以退学;各学期累计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含旷考、缺考、作弊等)课程达到40学分以上者予以退学;根据《韶关学院学生学籍预警管理办法》(见韶学院[2007]234号文)规定:对一学年内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达到10-15学分者,进行留级预警;对一学年内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达到20学分者,进行退学预警;对各学期补考后累计仍不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者,进行退学预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院系督促本院系的教师在9月27日之前(考试科在做好补考工作通知时所规定的日期)上交补考成绩。
2、教务员认真及时的输入补考成绩并审核(特别是对缺考的学生),于2009年10月9(星期五)之前填写好相关的表格(请在QQ共享处下载学生因成绩退学留级处理的相关表格)上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行政楼517,电话8121372)
教务处
200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