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食品学院院务委员会(简称院务委员会)是学院行政管理议政机构, 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 为了完善学院的民主管理,促进院务公开,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效率,推进学院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和政令能够顺利贯彻执行,确保学院主要管理职能的正常履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及教职工代表担任。院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分别由院长、党委书记担任,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学院工会主席为院务委员会的执行委员,其他成员为普通委员。
第四条 院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院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学院行政班子任期相同。院务委员会普通委员由全院教师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人员应包括各层次、各岗位类别教职工代表。院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院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本人离职、离任,或发生重大过错,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由院务委员会会议或领导班子及时做出撤销或罢免其委员资格的决议,院务委员按照程序予以 增补。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院务委员会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议政职能,主要针对下列重大事项开展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讨论和审议学院长远建设方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听取并评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讨论和审议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除。
(五)讨论和审议学院的奖励绩效和其他年度收入分配方案。
(六)讨论和审议事关学院全体教职工利益的其它事项,以及学院领导班子提出的需要由院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七)向全院教职工宣传、解释院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七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忠实执行院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按要求参加院务委员会的会议。
(二)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维护学院利益,不做损害学院利益或有损于学院声誉的事。
(三)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的问题,不管个人是否赞成,一律按会议决定的口径对外公布,任何人不得跑风漏气,不得透露会议讨论过程情况。
(四)在由院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评选活动中,参评者应执行回避原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院务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除此之外,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院务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有效,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在册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院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委员会副主任或者一名执行委员召集主持。院务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在书面委托书上说明授权范围(如表决意见等)。
第十条 在院务委员会的会议上,所有委员都具有平等的质询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食品学院院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